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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0日,山東淄博“結婚22年發現兩子非親生”案在張店區人民法院結束庭審,姜某濤向前妻李女士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費及30萬元撫養費,但前妻方僅認可按當地標準賠償精神損失,對撫養費不予認同。案件將擇期宣判。
此前法院已一審確認姜某濤與兩子無親子關系,當日庭審中其前妻及弟妹、長子姜某澤均到場應訴。
男子稱兩子非親生,要求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
姜某濤提供的民事起訴狀顯示,他與前妻李女士于2002年結婚,2004年生育長子,2014年生育次子,后因感情不和,兩人于2023年登記離婚,離婚協議書約定:現金、存款等歸男方所有;淄博市桓臺縣某小區房產歸長子所有;另一套小產權房無償贈與長子。
協議書還約定,長子現年19周歲,姜某濤和李女士離婚后,雙方共同承擔他的生活、教育、醫療以及結婚彩禮支出,至他婚姻登記之日止。
姜某濤稱,離婚后,長子多次找他打鬧,并稱他并非自己親生父親。2024年9月,他做了親子鑒定,鑒定意見為“排除姜某濤是姜某某(長子)的生物學父親”。他還稱,次子同樣也不是他親生,但并未做親子鑒定。
姜某濤認為,前妻婚內出軌致使他承擔了不應有的撫養義務,還在離婚時贈與房產,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并帶來精神傷害。他的訴求包括:撤銷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及撫養費條款,前妻返還撫養費約37萬元,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,共計約47萬元。
他提供的《人遺傳標記(STR)咨詢意見書》顯示,檢測樣本為長子的牙刷,結論為排除父子關系,但報告末尾注明“檢材所屬人未核實”“不用于司法用途”。
兩子拒絕做親子鑒定,法院認定不存在親子關系
在這次起訴之前,姜某濤曾起訴過前妻及兩子,要求確認無親子關系并返還撫養費。
姜某濤一方告訴新京報記者,由于否認親子關系和要求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,根據法官的要求,在庭審中,姜某濤僅要求確認無親子關系,關于賠償方面的訴求,之后另行訴訟。
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,李女士辯稱,兩子費用一直由自己獨自負擔,前夫未支付撫養費。
對于這一說法,姜某濤方表示不認可。
法院認定事實為,2014年2月,李女士生育次子。后因案外人(男性)將名下房屋面積高達265平方米、市場價格300萬元左右的一套房產無故贈送給次子,導致原告內心確認次子非自己的親生孩子。
庭審中,李女士對案外人(男性)贈送房產的原因未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,也未能提交案外人與次子不存在親子關系而自愿贈送房屋的證據。
法院一審認為,姜某濤已提交親子鑒定書、檢驗報告,盡管兩子拒絕做司法鑒定,但在缺乏相反證據的情況下,司法解釋允許法院支持否認親子關系的訴求。最終法院認定他與兩子不存在親子關系。
法院解釋,因我國的親子關系否認制度規定了當事人自愿原則,只能經由當事人申請,法院委托啟動親子關系鑒定程序。但兩子拒不配合鑒定,導致雙方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難以確定。在此情況下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,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,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,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。
一審判決后,被告上訴。長子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證據不足。他質疑鑒定報告無效,且鑒定書中的牙刷來源存疑。
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,姜某濤在一審中提交了其自行委托鑒定的《人遺傳標記(STR)咨詢意見書》及淄博市婦幼保健院檢驗報告單,欲證實自己沒有生育能力。他已經窮盡舉證手段。在此情況下,一審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,支持姜某濤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。7月4日,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